來源:東方網
東方網記者劉理、通訊員陸逸、衛潔3月29日報道:家住上海的小董,在某健身中心辦了會員卡,并支出費用5萬余元。不料因為中途生病,無法繼續健身。當小董要求退卡時,健身中心卻表示,“一經售出概不退換”。
那么,健身卡辦了到底能不能退呢?
東方網記者從上海虹口法院獲悉,近日,法院審理了這一起健身服務合同案件,經法庭調解,最終健身中心退還消費者3萬余元。
90后的小董平日里比較注重身材保養。某日,小董接到一份傳單,里面介紹了離家近的一間健身中心,讓他十分心動。參觀完健身中心后,小董對里面的器材、環境、設施都很滿意,但面對高昂的會費,他打算謹慎入會,先購買了三個月的會員會籍試試看。
其間,小董基本上每天都到健身中心鍛煉。健身中心還為小董安排了兩次私教體驗課程,小董對教練非常滿意,于是在會員期滿后果斷購買了兩年的會員會籍,并報名了100余課時的私教課程。在健身中心的安排下,小董與健身中心簽訂了《會籍合約書》《私教協議書》,總共支出健身費用5萬余元。
天有不測風云,僅過兩個月,剛上了七八節私教課的小董,就感覺身體不適。最終,小董被診斷為雙膝積液及腰椎間盤突出,醫生建議不要參加劇烈運動。
這一診斷結果讓剛剛支付了高昂健身費用的小董心有不甘,但經過三個月的理療后,小董的情況還是沒有好轉,再次復診依然被診斷為忌劇烈運動。健身是不可能了,但是支出的高昂健身費怎么辦呢?
小董拿著病歷本找到了健身中心,表示由于身體的無法預見和無法克服的客觀原因,無法繼續健身,希望退卡,卻遭到健身中心的拒絕。健身中心強硬地答復小董,他在入會做體能測試時并未出現明顯異常,填寫身體情況表格時也沒有告知教練這一情況;入會協議明確寫著:“所有已繳納之款項不得要求退還、轉讓”,因此他們拒絕退卡。
屢次交涉無果,小董一紙訴狀將健身中心訴至上海虹口法院,要求解除與健身中心的協議并退還全部健身費用共計5萬余元。
審理中,法官審核了雙方之間的協議,并向雙方釋明協議中的“不得退還、轉讓”系格式條款,加重了小董的義務,免除了健身中心的責任,該條款對消費者不公平。系爭協議本質上是健身中心向小董提供健身場所、健身器材等服務并收取費用的服務合同,現在小董因為自身原因無法繼續接受服務而要求解除合同,該主張從公平交付分析尚屬合理并無不妥。現系爭協議已經部分履行,小董主張返還全部健身費用實屬不妥,健身中心抗辯分文不退換亦有所不妥,在法院協調下,雙方均作出了讓步,最終,由健身中心退還小董3萬余元,雙方以調解結案并履行完畢。
法官提醒,“一經售出概不退卡”條款無效。健身中心與消費者簽訂的格式合同中載明“一經售出、概不退卡”等類似條款,并非無法打破的鐵律,該條款加重了消費者的義務,免除了健身中心的責任,應認定為無效條款。消費者若出現了無法履約的客觀情況,可以要求與健身中心解除合同、退還相應的服務費用。同時,消費者在辦理會員卡或者接受健身服務時,要保留好協議、發票等證據,以備維權所需。(以上人物均系化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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